如何區(qū)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文章出處:m.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9-04-26 13:45:57
想必大家都聽說過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是刑法上比較重要的兩種犯罪形態(tài)。而犯罪形態(tài)的認定在刑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那么,如何區(qū)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它們兩者有什么區(qū)別呢?下面,南京刑事律師就跟大家聊聊這個話題,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犯罪未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有什么特征?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其中,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fā)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xiàn),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按照犯罪構成的具體規(guī)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可分為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三種。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xù)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xiàn);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征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tài)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
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征,第三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征,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tǒng)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二、什么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tài),學界關于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著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fā),以“犯罪目的實現(xiàn)刑事政策說”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tài)的標準。
犯罪既遂有什么特征?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三、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如何區(qū)分?
(一)兩者的區(qū)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二章:
第二節(jié):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振軒刑事辯護團 咨詢電話15205165657
那么,如何區(qū)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它們兩者有什么區(qū)別呢?下面,南京刑事律師就跟大家聊聊這個話題,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犯罪未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有什么特征?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其中,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fā)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xiàn),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按照犯罪構成的具體規(guī)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可分為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三種。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xù)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xiàn);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征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tài)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
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征,第三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征,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tǒng)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二、什么是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tài),學界關于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著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fā),以“犯罪目的實現(xiàn)刑事政策說”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tài)的標準。
犯罪既遂有什么特征?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三、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如何區(qū)分?
(一)兩者的區(qū)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二章:
第二節(jié):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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