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解除
文章出處:m.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6-04-06 13:16:50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于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xù);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繼續(xù)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此文關鍵字:刑事拘留的解除是指將對象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