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振軒刑事律師: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相同商標”如何認定?
文章出處:m.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9-08-05 16:50:23
商標作為一種標識,其功能在于區(qū)別產(chǎn)品和服務的來源,便于消費者憑標購物,從而降低其搜索成本。違法分子正是利用商標的這一特征,從事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該行為不但損害了注冊商標人的權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對此,刑法規(guī)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該行為予以刑事打擊。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相同商標是如何認定的?
相同的商標”指的是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注冊的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的商標。簡單說只要是用普通人的眼光不容易區(qū)分的,就可能是相同商標。具體可包括: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具有下列情形之ー,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1、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3、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4、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的商標
二、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該受到怎樣的懲罰?
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中第213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進行定罪處罰。假冒的行為在性質(zhì)上重于銷售行為,銷售又是假冒的必然結(jié)果,存在吸收關系,屬于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因此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但如果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振軒刑事辯護團隊咨詢熱線:15205165657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相同商標是如何認定的?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具有下列情形之ー,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1、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3、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4、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的商標
二、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該受到怎樣的懲罰?
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中第213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進行定罪處罰。假冒的行為在性質(zhì)上重于銷售行為,銷售又是假冒的必然結(jié)果,存在吸收關系,屬于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因此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但如果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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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關鍵字:南京振軒刑事律師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