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規(guī)定[南京刑事律師]
文章出處:m.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20-01-07 16:41:22

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
1.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4.減輕刑事責任年齡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其他規(guī)定
因不滿16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規(guī)定: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性質及其意義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簡言之,就是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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