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販毒108克 律師巧辯減刑十多年
人生三十而立,可是對于張某來說卻是人生的一次大劫。就在這一年,他因為販賣毒品被警方逮捕。檢察院隨之提起公訴,控告他涉嫌販賣毒品罪,涉案冰毒達到108克。
按照刑法,販賣冰毒50克以上的將可能被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甚至死刑。此時此刻,張某追悔莫及,后悔自己走上了歧途。在萬念俱灰之下,張某的家屬找到了廣東青泉律師事務所的主任羅曉春律師。令張某沒想到的是,通過羅曉春律師的積極辯護,公訴機關控訴他涉嫌販賣冰毒108克的指控被推翻,最后法院以販賣冰毒20克的數(shù)量對他進行量刑,僅僅判處了他有期徒刑4年。
遭“引誘”義氣販毒
張某生于1983年,是廣東揭陽人,只有小學文化,也沒有什么一技之長,很長一段時間是無業(yè)游民一個。 由于長期無所事事,張某認識了一批社會上的小混混,久而久之竟然跟販賣毒品的人有了交情。
2013年5月7日,張某接到了一個姓陳的朋友的電話,稱自己要要買點冰毒,問張某是否有認識的人可以買點。張某想到自己有一個姓盧的朋友,也算是老毒梟了,如果從盧某處低價買一點然后再轉手賣給陳某,這應該算是不錯的一筆買賣。
“你要多少克?|”
“20克,你能搞定嗎?”
“沒問題!”
“那行,五個小時后我們在沙井東塘大街百家樂便利店附近見面。”五個小時過后,張某如約到了交貨地點,正當他將貨物從身上逃出來交到陳某手中時,兩個警察從一旁的角落沖了出來,一雙手銬銬在了他的手上。張某這時候才明白,自己中了圈套,陳某是警察安排故意引他上鉤的。
可是人贓俱獲,張某也只能自認倒霉了。為了減輕自己的刑罰,歸案后,張某協(xié)助民警于5月8日凌晨在沙井后亭村亭雅苑附近將盧某抓獲歸案,并現(xiàn)場查獲冰毒1671克。
只賣20克卻被指控販毒108克
不久,寶安檢察院對張某提起公訴,指控他涉嫌販賣毒品罪,涉案毒品達到108克。張某獲知公訴指控后傻了,自己當時在當場交易羅20克冰毒,怎么現(xiàn)在被指控為108克呢?
108克冰毒意味著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不意味著自己最好的青春歲月要在監(jiān)獄度過?張某沒打算逃脫刑法的追究,可是他希望是罪行相適應,現(xiàn)在公安將不屬于自己犯罪行為內的毒藥也歸在了自己的名下,這也是一種莫大的冤枉呀。
張某讓父母一定要找一個好律師為自己辯護,洗脫不白之冤。經人介紹,張某的父母找到了廣東青泉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羅曉春。
羅曉春在大致了解了案情后,決定接受這個案子,在她看來這是一個很值得一辯的案子。
在與張某進行了充分會見后,她知道這是一個控制交付下的一樁具有誘發(fā)性質的毒品案。公安為了破獲毒品案,有時候會采取一定的方式,通過手中掌握的線人引誘其它的毒品犯罪分子進入圈套,從而實現(xiàn)人贓俱獲。
羅曉春承認在打擊毒品犯罪中此種控制交付的偵破方法能起到很好作用,但是從另外一個層面來說,這某種程度上有誘發(fā)犯罪的可能。一些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犯罪分子,在誘發(fā)因素的刺激下,結果鋌而走險。張某其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指控證據(jù)有瑕疵 律師力辯減刑
作為一名法律人,羅曉春懷著一種復雜的情緒開始著手處理這樁案件。在閱卷過程中,羅曉春律師發(fā)現(xiàn),在本案的筆錄中,第一次筆錄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有108克的記錄。第一次出現(xiàn)108克的文件是在檢驗報告中,但此檢驗報告已經離案發(fā)時間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這說明檢方所指控的108克冰毒存在問題。
羅曉春將這個證據(jù)作為辯護的關鍵點,提出了自己的辯護意見。她在辯護詞中寫道:“關于毒品數(shù)額,公訴機關認為盧某給張某的108克冰毒除了20克販賣給陳某,剩余的用于下次販賣僅是公安機關的推斷,沒有任何證據(jù)佐證。從常理來說,販賣毒品過程中如果下家僅要20克,上家不可能給其108克,即使是誤拿了,公安機關也應當場拆包,當場稱重,應當在第一時間將重量告知被告人。在本案第一次筆錄中沒有任何與108克有關的記錄。第一次出現(xiàn)108克的文件是在檢驗報告中,但此檢驗報告距離案發(fā)時間過去很長時間,所以送檢毒品與當場繳獲毒品的同一性值得懷疑。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fā),應認定本案張某的販賣毒品數(shù)量為20克。”
除此之外,羅曉春還在辯護詞中提出,本案存在特情引誘,張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盧某并繳獲大量毒品的行為,存在重大立功,因此,建議合議庭減輕對被告人張某的處罰,建議對其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意見獲法院認可 犯罪嫌疑人量刑少10多年
寶安區(qū)法院在綜合審理了該案之后,最終采納了羅曉春的辯護意見。在判決書上,寶安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和證人陳某在偵查階段一直穩(wěn)定供述雙方協(xié)商買賣的冰毒數(shù)量為20克。張某向上家盧某購買毒品后在給買家陳某送貨途中被抓,中間并無停頓。從常理而言,即便張某購買的毒品數(shù)量超過了其準備出賣給陳某的數(shù)量,也當從中撿出20克冰毒另行包裝以便交易。何況,108克和20克冰毒,數(shù)量和價值差別甚大,張某不可能感覺不到數(shù)量差別。即便盧某所稱屬實,張某也不大可能將108克當做20克冰毒交付。此外,繳獲贓物筆錄??垩簺Q定書和扣押清單證實現(xiàn)場繳獲的毒品系張某隨身攜帶并丟棄在路邊的毒品,但并未當場稱重、編號、標注并讓張某確認,而是在7天后在送檢時在檢驗報告里記載有108克。兼之繳獲的毒品既無特別包裝,包裝袋上也無相應編號或特別標注。因此,不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將不同涉毒案件的贓物混淆的可能性。對此存疑事實,本院將相應一點利益歸之于被告人張某,認定其販賣的數(shù)量應為20克冰毒。對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的此項辯解意見予以采信。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盧某并繳獲冰毒1671克,其行為構成重大立功,本院依法減輕處罰。
在廣東青泉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曉春的精湛辯護下,寶安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從15年的刑法下為4年刑法,張某對羅曉春律師感激不盡。通過這次成功辯護,張某也進一步明白了法律會約束人也能保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