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被刑事拘留!2019年不能說的十五句話!
文章出處:m.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9-06-12 14:43:03
今年3月5日,一微信名為“偷我心的人”的網(wǎng)民在“聯(lián)日車友”微信群中,公然發(fā)表侮辱詆毀民警的言論,情節(jié)惡劣,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一個群名為“聯(lián)日車友群”中一位網(wǎng)名叫“天津13款豐田銳志2.5”的網(wǎng)友,把犯罪嫌疑人說成的“義士”,把警察說成是“畜生”。這個人的微信是在天津濱海新區(qū)注冊,微信網(wǎng)名叫:偷我心的人
經(jīng)核查,該網(wǎng)民為張某(男,37歲,天津市寧河區(qū)人)。3月5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依法對張某進行傳喚。經(jīng)訊問,張某對散布辱警言論的事實供認不諱?,F(xiàn)張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根據(jù)近幾年因網(wǎng)絡不當言論被刑拘的案例,以及刑法關于相關罪名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涉嫌犯罪:
1.宣揚邪教、迷信活動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2.恐怖主義言論不發(fā),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3.涉藏、涉港澳臺等分裂國家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
4.歪屈黨史、軍史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5.詆毀、污蔑黨和國家歷任領導人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侮辱誹謗罪。
6.侮辱、丑化革命烈士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侮辱誹謗罪。
7.侮辱警察、破壞司法公信力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侮辱誹謗罪。
8.虛假恐怖信息不發(fā),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9.煽動以極端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10.傷害民族感情、媚外投敵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
11.傷害民族團結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12.涉謠言論不發(fā),涉嫌誹謗罪、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
13.涉密言論不發(fā),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14.妄議中央政策、挑戰(zhàn)中央權威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5.惡意中傷丑化他人的言論不發(fā),涉嫌侮辱誹謗罪。
來源:中國警察網(wǎng)、刑事正義
振軒團隊咨詢熱線:15205165657


經(jīng)核查,該網(wǎng)民為張某(男,37歲,天津市寧河區(qū)人)。3月5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依法對張某進行傳喚。經(jīng)訊問,張某對散布辱警言論的事實供認不諱?,F(xiàn)張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根據(jù)近幾年因網(wǎng)絡不當言論被刑拘的案例,以及刑法關于相關罪名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涉嫌犯罪:
1.宣揚邪教、迷信活動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2.恐怖主義言論不發(fā),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3.涉藏、涉港澳臺等分裂國家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
4.歪屈黨史、軍史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5.詆毀、污蔑黨和國家歷任領導人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侮辱誹謗罪。
6.侮辱、丑化革命烈士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侮辱誹謗罪。
7.侮辱警察、破壞司法公信力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侮辱誹謗罪。
8.虛假恐怖信息不發(fā),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9.煽動以極端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10.傷害民族感情、媚外投敵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
11.傷害民族團結的言論不發(fā),涉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12.涉謠言論不發(fā),涉嫌誹謗罪、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
13.涉密言論不發(fā),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14.妄議中央政策、挑戰(zhàn)中央權威的言論不發(fā),涉嫌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5.惡意中傷丑化他人的言論不發(fā),涉嫌侮辱誹謗罪。
來源:中國警察網(wǎng)、刑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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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關鍵字:一句話被刑事拘留2019年不能說的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