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最為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依據(j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換言之,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免于被行政拘留。
然而,這一立法現(xiàn)狀似乎將有變動。按照法制日報的消息,公安部計劃推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工作,而修訂草案擬將行政拘留最低適用年齡從十六周歲降至十四周歲。如果這一修正案獲得通過,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將不再被“行拘豁免”。
消息一出,公眾的態(tài)度呈現(xiàn)兩極分化的態(tài)勢,贊成者有之,反對者同樣廣泛存在。贊成方的主要理由是,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呈現(xiàn)出向低齡化發(fā)展的趨勢,立法應當順應這種趨勢,民法已經(jīng)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下調(diào)至8周歲,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應同步跟進。
而反對方的主要理由是,限制人身自由對于未成年人過于殘酷,而且效果存疑,將更多的未成年人送進看守所,容易發(fā)生交叉感染問題。從有關報道來看,支持降低行拘適用年齡的呼聲似乎更高。

行政法主要是管制法,而民法主要是交易法,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民法應當鼓勵交易,盡可能地增加交易主體,而國家管制應當保持克制,不能無緣由地擴大管制對象。
從這個角度來說,民法降低責任年齡與行政法降低處罰年齡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更不是前者降低了責任年齡,后者就應當要跟隨。
每當有惡性案件發(fā)生,社會上就會出現(xiàn)“重刑”的呼聲,降低行拘適用年齡的方案獲得如此多的支持,與近些年媒體頻頻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不無關系,尤其是各類校園欺凌案件的報道,更是不止一次地引發(fā)民眾對“法律縱容未成年人”的聲討,此次關于降低行拘年齡的呼聲某種程度上也是這種情緒的反應。
校園欺凌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社會難題,病難治,醫(yī)生就容易下猛藥,社會治理道理也是如此。惡性校園欺凌案件多發(fā),公眾和執(zhí)法者自然希望通過加重處罰來解決,其實不難理解。
加重處罰的確能震懾部分的未成年人,讓他們自覺遵紀守法,但從整個社會層面來說,卻未必就是預防和治療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良方”,畢竟不良反應是顯而易見存在的。有鑒于此,立法者在進行決策時,有必要避免剜肉補瘡。
來源:西風微涼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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