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認(rèn)定、處罰?
文章出處:m.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9-10-04 08:09:47
今年2月18日上午,徐某在公交車站等待上車。當(dāng)時,徐某拉著兩大件行李行動較慢,沒來得及上車。隨后徐某拍打車門讓司機開門。司機在車輛起步約2秒后,聽到了拍門聲,停車開門。司機覺得徐某敲門太用力,就對徐某罵了臟話,并與徐某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在車輛行駛約1小時后,徐某突然走向前與司機理論。司機表示正在開車,不搭理徐某。徐某一時沖動就打了司機一巴掌。事發(fā)時,車上共有乘客約四五十人。幸虧司機立即制動停車,才未造成嚴(yán)重后果。
事發(fā)后,司機打電話報警,因考慮到車上有乘客需要到終點站換乘其他交通工具,遂在未等到警察出警的情況下,將公交車行駛至無錫汽車站后再次報警。被告人徐某明知已報警且車門已打開放乘客下車的情況下,仍在車上等候警察處理。
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cè)藛T,尚未造成嚴(yán)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警察處理,并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來源: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事發(fā)后,司機打電話報警,因考慮到車上有乘客需要到終點站換乘其他交通工具,遂在未等到警察出警的情況下,將公交車行駛至無錫汽車站后再次報警。被告人徐某明知已報警且車門已打開放乘客下車的情況下,仍在車上等候警察處理。
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cè)藛T,尚未造成嚴(yán)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警察處理,并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來源: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出臺的《關(guān)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dǎo)意見》,明確規(guī)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cè)藛T,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并且,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應(yīng)從重處罰。
南京振軒刑事律師團一直以來為每位當(dāng)事人提供專業(yè)刑事辯護,包括高效會見、取保候?qū)?、不逮捕、不起訴、減刑、緩刑、無罪案件、死刑案件,辦案經(jīng)驗豐富、庭審技能突出,經(jīng)辦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取得令當(dāng)事人滿意的辯護效果!
振軒刑事辯護團隊咨詢熱線:152051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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